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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法律体制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Law
    
 法 律 体 制

英国 (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) 共有三个法律系统:英格兰与威尔士 (England & Wales)、苏格兰 (Scotland) 和北爱尔兰 (Northern Ireland)。位于伦敦的议会 (Parliament) 是全英国最高立法机关,由于英国正进行权力下放 (devolution),苏格兰、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分别成立立法机关,享有有限的立法权。上议院 (House of Lords) 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 (但不包括苏格兰的刑事案件)。

英国法院不但深得人民信任,上议院和英格兰的上诉法院 (Court of Appeal) 更是国际公认的权威,其判决对其他普通法 (common law) 系统 (包括香港) 有很大影响力 。

英格兰是普通法的根源,苏格兰则结合了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法 (civil law 或 Roman law) 的特色。普通法的主要特色在于法院的决定受案例约束或影响。

英国是现今少数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。宪法由法例、案例、宪制性惯例 (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) 等组成,主要原则包括议会超然地位 (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),法治 (rule of law,尤指政府必须守法) 和有限度的三权分立 (separation of power)。

英国是欧洲人权公约 (European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) 签约国之一,并于一九七三年正式加入 European Communities,即欧盟 (European Union) 的前身,欧洲法律对英国法律有深远影响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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